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綜合所得稅的房貸利息與股票股利

https://mymoneylook.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html

Tax01 政府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我一直搞不清楚房貸利息需要扣除哪些利息?到底「股票股利」要不要也列入計算?讓我不太敢參加一些股票的除權息。以前我很確定,只要扣除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剩下的就可以列入「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額,今年我總算搞清楚,只需要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股票股利是不需要列入計算的,所以今年就可以選擇一些績優股來參加除權息了。

下面我查詢了一些國稅局關於「自用住宅利息」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僅供參考,一切還是要以國稅局定義的為準: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需於所得年度在房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證明),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三、檢附金融機構開立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收據正本。
四、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數,係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且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但當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大於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就不可扣除。
該局舉例,若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為40萬元,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5萬元,則可扣除金額為25萬元;若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為50萬元,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5萬元時,則只可扣除30萬元,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但要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為10萬元,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270,000元時,則全部不可扣除。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所得包括下面4項:

(1)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依郵政儲金滙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2)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

(3)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4)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前述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累計全年扣除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7萬元。


2 意見:

匿名 提到...

謝謝大大無私分享 感恩唷(>o<)............................................................

匿名 提到...

期待新的內容 感謝你................................................